問題標題: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54號)

問題內容:1. 非居民由于商務活動前往內地出差,其所攜帶的非個人所有的20種非免稅物品(如公司采購、配置的筆記本電腦及外設、計算器等)是否應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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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海關: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54號[136456]

          問題編號:[136456]

          問題標題: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54號)

          問題內容:1. 非居民由于商務活動前往內地出差,其所攜帶的非個人所有的20種非免稅物品(如公司采購、配置的筆記本電腦及外設、計算器等)是否應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54號)繳稅? 2. 此公告涉及范圍包括“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因此,非居民前往內地出差期間所攜帶的個人所有的20種非免稅物品(如個人手機、電腦、照相機等),如最終將帶出境外是否可以不用繳稅?

          問題分類:[個人物品]   投送單位:深圳海關

          答:您好!2010年54號公告的范圍是個人物品,非個人物品應按照貨物辦理進境手續(xù)。非居民攜帶應稅物品進境應主動向海關申報,申報后辦理暫時進出境手續(xù)后可以不用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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