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地交貨,在國際貿易合同跟在多式聯運合同中的含義各不相同。
在國際貿易合同中,目的地交貨是劃分買賣雙方之間責任的方式之一。賣方負責將貨物交付至進口國指定地點履行交付貨物的義務,并承擔貨物運至指定地點過程中的一切費用及風險。根據《INCOTERMS 2000》的相關規(guī)定,u201c未完稅交貨u201d(DDU)和u201c完稅后交貨u201d(DUP)兩種術語都屬這種交貨方式。兩者的區(qū)別是,在u201c完稅后交貨u201d條件下,賣方還應支付關稅及某他進口時應支付的稅收;而在u201c未完稅交貨u201d條件下,賣方不支付上述稅收。
在多式聯運合同中,目的地交貨是多式聯運經營人的一項義務。我國《海商法》第102條規(guī)定:u201c本法所稱多式聯運合同,是指多式聯運經營人以兩種以上的不同運輸方式,其中一種是海上運輸方式,負責將貨物從接收地運至目的地交付收貨人,并收取全程運費的合同。u201d由此可見多式聯運經營人應負責將所承運的貨物從接收地運至目的地交付收貨人,并對全程運輸負責。類型